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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無因管理",
description="無因管理係未委任,又無法律上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之行為(民法第1732條)。 就是沒有受到委託,也沒有法律上的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比方說,下雨了,幫不在家的鄰居收衣服,就是一種無因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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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因管理======
negotiorum gestio/Geschäftsführung ohne Auftrag/gestion d'affaires)
~~NOTOC~~
無因管理係未[[委任契約|委任]],又無[[:法律]]上[[: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之行為(民法第172條)。所謂「見義勇為」、「急公好義」,人們藉由互助讓世界變得更好;然而,當他人做完好事之後,被幫助的人需要表示些什麼?若有人假借公益之名,硬塞了不需要的物品或服務,可不可以請求報酬?這就是「無因管理」所要解決的問題。
比方說 下雨了,幫不在家的鄰居收衣服,就是一種無因管理。
== 民法 第172條 ==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 要件 =====
==== 主觀要件 ====
- 須有為他人利益之意思:將因管理而生之利益,使其歸諸於他人享有之[[意思表示|意思]]。
==== 客觀要件 ====
- 須無[[:法律]]上義務:[[:當事人]]間並無警消之[[:公法]]上救援行為[[:義務]]、[[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子女之監護義務、受任人本於委任契約未委任人所為之管理行為等情形。
- 管理他人事務之事實:事務包括滿足人類生活所需要而得為債之[[標的物|標的]]者均屬之,管理則包括管理行為和[[處分|處分行為]],可為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
===== 效力 =====
==== 管理人義務 ====
- 管理義務
- 注意之義務
- 賠償義務
- 通知義務
- 計算義務
==== 本人之義務 ====
-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者:本人償還管理人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清償]]所負擔之債務、[[損害賠償|賠償管理人所受之損害]]等。
- 管理事務不利於本人者:本人所負之義務以不超過其所得之利益為限,但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履行[[法定扶養義務]]者,管理人仍有同於利於本者管理之各項[[請求權]]。
== 55 年台上字第 228 號 ==
無因管理成立後,管理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本人之權利者,[[侵權行為]]仍可成立,非謂成立無因管理後,即可排斥侵權行為之成立。
**相關條目**
* [[事實行為]]
* [[無因管理]]
* 真正無因管理
* [[適法無因管理]]
* [[不適法無因管理]]
* 不真正無因管理
* [[不法管理]]
* [[誤信管理]]
* [[幻想管理]]
{{tag>民法 民法債編 無因管理 法律事實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