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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無權處分",
description="係指行為人無處分權限卻以自己名義,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行為。無權處分之效力,依民法須經有權處分人之承認或無權處分人取得所有權時,始生效力。須注意的是,由於無權處分為物權行為、具公示性,若相對人為善意之人,相對人可主張民法第801條及第948條之善意受讓,進取得所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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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權處分 ======
係指行為人無[[處分]]權限卻以自己名義,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處分行為]]。
===== 效力 =====
無權處分之效力,依[[:民法|民法]]須經有權處分人之承認或無權處分人取得[[所有權]]時,始生效力。
== 民法 第118條 ==
-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須注意的是,由於無權處分為[[物權行為]]、具公示性,若相對人為善意之人,相對人可主張民法第801條及第948條之[[善意受讓]],進取得所有權。
例如 A借B一台機車,B擅自將機車賣給C,此時B對機車之處分即為無權處分,C有無取得機車之所有權,取決於A事後是否同意或B事後有無成為機車之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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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民法 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