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物權行為", description="物權行為係以物權(限於民法上所規定的物權,即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發生、變更、消滅為直接目的的處分行為。物權變動基於公示性要求,物權行為須加上特定的要式事實行為(動產為交付、不動產為登記)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 ~~ ====== 物權行為 ====== //(dingliches Geschäft)// 物權行為係以物權(**限於**民法上所規定的物權,即[[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__發生、變更、消滅__為直接目的的[[處分|處分行為]]。物權變動基於[[公示主義|公示性]]要求,物權行為須加上特定的[[要式行為|要式事實行為]]([[動產]]為[[交付|交付]]、[[不動產]]為[[:登記]])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 物權行為之特性 ===== 在採意思主義立法制度下,並不區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但在採[[行政法:形式主義特質的國家|形式主義]]的國家,則區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不同,相對於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具備獨立性及[[無因性原則|無因性]]。 * 獨立性: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各自分離、相互獨立。 * 無因性:債權行為並不影響物權行為的效力。 **相關條目** * 依意思表示結合標準區分 * [[單獨行為]] - [[契約行為]] - [[合同行為]] * 依所發生的變動權利類型區分 * [[債權行為]] - [[物權行為]] - [[準物權行為]] * 依是否需特定形式區分 * [[要式行為]] - [[不要式行為]] * 依發生效力時點區分 * [[生前行為]] - [[死因行為]] * 依是否合乎構成要件區分 * [[完全法律行為]] - [[不完全法律行為]] * 依是否須其他法律行為存在區分 * [[主行為]] - [[從行為]] * 依當事人之給付是否互受利益區分 * [[有償行為]] - [[無償行為]] * 依標的物交付是否為生效要件區分 * [[要物行為]] - [[諾成行為]] * [[暴利行為]] {{tag> 民法 民法總則 法律行為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