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特別拍賣程序", description="又稱特別變賣,指債權人聲請執行之不動產等經3次拍賣仍未拍定,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應於第2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10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訂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 " ~~ ====== 特別拍賣程序 ====== 又稱「特別變賣」,指[[債權人]]聲請執行之[[不動產]]等經3次拍賣仍未拍定,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應於第2次減價拍賣[[:期日|期日]]終結後10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依原訂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