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當選無效事件", description="總統、副總統選舉之當選人,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第105條規定之情形時,得由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舉之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21條規定之情形時,得由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上開當選無效之訴之訴訟事件即為當選無效事件。 " ~~ ====== 當選無效事件 ====== ===== 總統、副總統選舉 ===== 總統、副總統選舉之當選人,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4條、第105條規定之情形時,得由選舉罷免機關、[[刑訴:檢察官]]或候選人,向[[刑訴: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 公職人員選舉 ===== 公職人員選舉之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21條規定之情形時,得由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上開當選無效之訴之[[:訴訟|訴訟事件]]即為當選無效事件。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104條 == -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之日起3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 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 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 有第84條、第87條第1項第1款、第89條第1項或刑法第146條第一項之行為者。 - 有第86條第1項之行為,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 前項各款情事,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105條 == * 當選人有第28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選舉罷免機關、檢察官或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於其任期屆滿前,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