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監護宣告", description="一個人因為重度智能障礙、嚴重受傷、生病,或年老失智等情形,無法表示自己的意見,也聽不懂別人說什麼,生活起居完全需要別人照顧的時候,就像未滿7歲的小孩子一樣(無行為能力),需要一個法定代理人來處理他所有的事情。這時候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並選定一個適當的監護人來照顧他的生活、護養治療及管理財產等事務。 " ~~ ====== 監護宣告 ====== 一個人因為重度智能障礙、嚴重受傷、生病,或年老失智等情形,無法表示自己的意見,也聽不懂別人說什麼,生活起居完全需要別人照顧的時候,就像未滿7歲的小孩子一樣([[無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需要一個[[法定代理人]]來處理他所有的事情。這時候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並選定一個適當的[[監護人]]來照顧他的生活、護養治療及管理[[財產權|財產]]等事務。 過去針對此類情況,民法原本是以「[[禁治產]]」制度處之,現已修法為「監護宣告」。 ===== 要件 =====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 - 不能為[[意思表示]] - 受意思表示 - 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 ===== 得提出聲請者 ===== -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關係|親屬]] -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 [[刑訴:檢察官|檢察官]] - [[行政法:主管機關|主管機關]] - 社會福利機構 - 輔助人 - 意定監護受任人 - 其他[[利害關係人]] ===== 效果 ===== - 設置監護人(民法第1110條) - 監護登記(民法第1112-2條) - 法院監督(民法第1101、1103條) == 民法 第 14 條 == -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15-1條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15-1條第1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相關條目** * [[自然人]]之能力 * [[權利能力]] * [[行為能力|行為能力]] *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完全行為能力人]] * [[責任能力]] * [[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tag>民法 民法總則 非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