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破產管理人", description="指由債權人選任或由法官指定充當破產財產管理人的法院官員。其負有多項職責,如清理破產財產、處理債務人相關業務、參加債權人會議、向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訊等。 " ~~ ====== 破產管理人 ====== //(bankruptcy trustee)// 指由[[債權人]]選任或由[[法組:法官|法官]]指定充當破產財產管理人的法院官員。其負有多項職責,如清理破產財產、處理[[債務人]]相關業務、參加[[債權人會議]]、向[[利害關係人]]提供相關資訊等。 == 破產法 第64條 == [[: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左列事項: * 一、申報債權之[[:期間]]。但其期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15日以上,3個月以下。 * 二、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但其期日,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1個月以內。 ===== 法律效果 ===== 當法院在為破產宣告後(破產法第65條): * 破產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之[[破產財團]]應即交還或通知破產管理人; * 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破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