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破產財團",
description="依破產程序分配於破產債權人之破產人財產總稱,白話來說就是「破產人的財產」,此破產財團並非法人。除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外,凡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與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均屬之(破產法第82條)。 "
~~
====== 破產財團 ======
//(estate in bankruptcy)//
依[[破產程序]]分配於破產[[債權人]]之破產人財產總稱,白話來說就是「破產人的財產」,此破產財團並非[[法人]]。
破產財團中的財團,與[[財團法人]]所指的財團,迥然有別。
除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憲法:權利|權利]]及禁止[[扣押命令|扣押]]之[[財產權|財產]]外,凡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與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均屬之(破產法第82條)。
== 破產法 第82條 ==
- 左列財產為破產財團:
- 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
- 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
- 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
===== 區分 =====
破產財團可分為三類:
- **法定財團**:包括宣告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將來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
- **現有財團**:又稱「現實財團」,係由破產管理人現實加以管理之財團,通常與法定財團並不一致。
- **分配財團**:破產管理人於破產管理程序中,就現有財團範圍,採取各項措施,收回或返還財產予他人,使現有財產與法定財產相一致,再予以適當分配之破產財團。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破產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