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票據債權人", description="票據債權人得依據票據關係行使票據上權利,其權利包含執票人第一次票據權利之行使,即「付款請求權」;以及執票人第二次票據權利之行使,即「追索權」。 " ~~ ====== 票據債權人 ====== 票據債權人得依據[[票據關係]]行使[[票據]]上[[憲法:權利]],其權利包含: * 執票人第一次票據權利之行使,即「[[付款請求權]]」; * 執票人第二次票據權利之行使,即「[[追索權]]」。 執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有其順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應先行使付款請求權請求[[支付]]票面金額;如執票人未獲承兌、未獲付款或僅獲得部分付款時,得向償還義務人請求依追索權所應負擔之票據債務。 **相關條目** * [[票據行為]] * [[票據債務人]] {{tag>民法 票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