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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種類之債",
description="係指以某種類的不特定而可特定物為給付標的之債。(民法第200條)例如:在買賣契約中約定由債務人向債權人交付某種品牌、規格的冷氣機或電風扇幾台,或某品種、產地的蔬菜、水果幾斤等,都屬於種類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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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種類之債 ======
係指以某種類的不特定而可特定物為[[給付]][[標的物|標的]]之債。(民法第200條)
例如 在[[買賣契約]]中約定由[[債務人]]向[[債權人]]交付某種品牌、規格的冷氣機或電風扇幾台,或某品種、產地的蔬菜、水果幾斤等,都屬於種類之債。
種類之債於特定之後,成為[[特定之債]],[[:當事人]]間權利[[:義務]]之處理則可明確。亦即若要處理種類之債的當事人間[[法律關係]],則須先判斷標的物是否特定、於何時特定,才能處理[[債權]]債務人之關係。
**相關法條**
== 民法第 200 條 ==
- 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 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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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民法 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