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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給付不能",
description="依當事人間的契約關係,債務人負有一定給付的義務,但卻無法依債務內容履行,又稱為不能給付。例如:甲乙簽訂買賣契約,由甲向乙購買A車,並約定簽約後10日後交車,但該車在簽約隔天就被第三人偷走,以致於乙無法依約定將A車交給甲,乙就是給付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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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付不能 ======
impossibility
又稱為''「不能給付」'',依[[:當事人]]間的[[契約行為|契約]]關係,[[債務人]]負有一定[[給付]]的[[:義務]],但卻無法依[[債務]]內容[[:履行]]。
例如 甲乙簽訂[[買賣契約]],由甲向乙購買A車,並約定簽約後10日後交車,但該車在簽約隔天就被[[:第三人]]偷走,以致於乙無法依約定將A車交給甲,乙就是給付不能。
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給付不能之債務人免給付義務,故「給付不能」即為債務人[[:履行]]義務之界線。
== 民法 第225條 ==
-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 區分類型 =====
給付不能又可分:
==== 按時間區分 ====
- [[自始不能]]:自契約締結前,便已發生給付不能的情事。
- [[嗣後不能]]:自契約締結後,才發生給付不能的情事。
==== 按主客觀區分 ====
- [[主觀給付不能|主觀不能]]:債務人無能提出[[:系爭]]給付,但卻有其他人可以提出。
- 客觀不能:任何人均無能提出系爭給付,即任何人都無法實現債的內容。
因而會有四種「不能」的排列組合:
|<100% 10% 45% 45% >|
^ ^ 自始 ^ 嗣後 ^
| **主觀** | 自始主觀 | 嗣後主觀 |
| **客觀** | **自始客觀=當然無效** | 嗣後客觀 |
* [[自始客觀不能|自始客觀不能者]]:[[法律行為]]當然無效,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依民法第113條規定,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民法246條第1項:「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無效。」其中的「[[標的不能|不能之給付]]」即指自始客觀不能者。 \\ 例如 甲承諾乙摘星星給乙,即是自始客觀不能
* [[自始主觀不能]]、[[嗣後客觀不能]]或[[嗣後主觀不能]]者:則生[[債務不履行]]之問題,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26條規定,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害,或於解除契約後依民法第259條及第260條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賠償損害]],二者之[[行政法:法律效果]]並不相同。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民法債編 債之效力 給付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