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習慣", description="又稱「事實上的習慣」,係指一種慣行,但尚缺法的確信,或稱為單純之真實。係交易上習慣上為人所慣用實施,惟一般人尚欠缺此種慣行必須遵從之確信。 " ~~ ====== 習慣 ====== 又稱「事實上的習慣」,係指一種慣行(custom),但尚缺法的確信,或稱為單純之真實。係交易上習慣上為人所慣用實施,惟一般人尚欠缺此種慣行必須遵從之確信。 通說認為,除民法第1條之習慣係指「[[習慣法]]」外,其他有關習慣之規定者,均係指「事實上的習慣」。 ===== 特徵 ===== 法律上一般認為,這裡所稱的習慣,必須要有「多年慣行的事實」以及「普通一般人的確信心」才有可能被認為是民法第 1 條的習慣,而具有法律效力。​ 不過,習慣僅能作為[[:法律]]沒有規定時的補充,且實務上對於習慣的認定也較為嚴格。像過去就認為在臺灣已經行之有年的祭祀公業,在法律沒有規定的部分,就可以依照習慣。而在祭祀公業條例通過後,由於法律已經就許多事項有了詳細規定,所以可以適用習慣的空間也就更小了。​ 只有在法律沒有規定的前提下,才有習慣適用的餘地。而民法第 2 條更規定,習慣不可以背於[[行政法: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例如[[法組:最高法院]]早期就有見解認為,:「賣產應先問親房之習慣,有背於公共秩序,不能認為有法之效力」。​ ​ ===== 憲法上的習慣​ ===== ​憲法上其實也有類似的概念,像是司法院[[憲法:釋字第419號解釋]]就提及「[[憲法:憲政慣例]]」。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