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脫法行為", description="係指不直接違反法律之規定,而以迂迴手段,規避法律之強行規定,企圖達成與該強行規定所禁止者相同效果之行為。換句話說,脫法行為乃以形式上合法手段,達成實質上非法目的之行為,為貫徹強行規定之立法旨趣,學說與實務有主張脫法行為係屬無效,惟亦有學者主張應揚棄脫法行為之概念,而直接以該行為所違反之禁止規定認定其效力即可。 " ~~ ====== 脫法行為 ====== 係指不直接[[:違法|違反法律]]之規定,而以迂迴手段,規避[[:法律]]之[[強行規定]],企圖達成與該強行規定所禁止者相同效果之行為。 羅馬法諺謂:「從事法律所禁止者,係違反法律;雖不違反法律之文字,但迂迴法律趣旨者,乃脫法行為。」乃明示其旨。 換句話說,脫法行為乃以形式上[[:合法]]手段,達成實質上非法目的之行為,為貫徹強行規定之立法旨趣,學說與實務有主張脫法行為係屬無效,惟亦有學者主張應揚棄脫法行為之概念,而直接以該行為所違反之禁止規定認定其效力即可。 ===== 效力 ===== 依學說見解,脫法行為可概分為: - **目的脫法**:其迴避之強行法規,係禁止[[:當事人]]企圖實現一定事實之效果者,因該脫法行為係間接達成不法目的,故對任何人皆為[[:無效]] - **手段脫法**:如其迴避之強行法規僅係禁止以特定手段發生一定效果者,因該法規並不禁止以他種手段達成與其同一之效果,故該行為仍屬有效 ===== 賭債非債 ===== 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行政法: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因此最高法院認定「[[刑法:賭博|賭博]]為法令禁止之行為,其因該行為所生[[債之關係]]原無[[請求權]]之可言,除有特別情形外,縱使經雙方同意以[[清償]]此項[[債務]]之方法而變更為[[負擔行為|負擔]]其他新債務時,亦屬脫法行為不能因之而取得請求權。」(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421號判例),即「賭債非債」的概念。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