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處分行為(民事)",
description="所謂處分行為,指直接以財產權之消滅或變更為其標的物之法律行為而言,處分行為固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此二種,但不包含債務負擔行為 。例如民法第118條第1項,第765條所稱「處分」即是 。民法上所謂處分在各條文有不同之意思,可概分為:事實上處分:指就權利標的物加以物質的變形、改造或毀損之行為,如拆屋重建;法律上處分:以權利變動為直接或間接內容之法律行為 "
~~
====== 處分行為(民事) ======
所謂處分行為,指直接以[[財產權]]之消滅或變更為其[[標的物]]之[[法律行為]]而言,處分行為固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此二種,但不包含債務負擔行為 。
[[收益]]及處分是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物所享有的二個重要權能。
例如 民法第118條第1項,第765條所稱「處分」即是 。
===== 辨異 =====
民法上所謂處分在各條文有不同之意思,可概分為:
* 事實上處分:指就[[憲法:權利]][[標的物]]加以物質的變形、改造或毀損之行為,如拆屋重建。
* 法律上處分:以權利變動為直接或間接內容之[[法律行為]]
* 直接變動權利內容:
* [[物權]]行為:如[[所有權移轉]]、所有權拋棄、[[民法:抵押權設定|設定抵押]]
* [[準物權]]行為:如[[債權讓與]]等;
* 間接變動權利內容:又稱為[[負擔行為]],如[[買賣契約|買賣]]、[[互易]]等
== 民法 第118條第1項 ==
*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 民法 第765條 ==
*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 民法 民法總則 法律行為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