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蛋殼頭蓋骨理論", description="係源自美國之法理,該理論認為無論被害人如何脆弱,行為人的行為引起的損害,即使一般人無法預期,行為人仍應擔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為縱使被害人患有特殊體質或舊疾,在無外力介入下,並不會影響被害人的生命、身體及[[憲法:健康權|健康]]狀態,是因為該外力介入後,才導致其生命、身體及健康受損,所以不應因為被害人的特殊體質或舊疾影響因果關係的認定。​ " ~~ ====== 蛋殼頭蓋骨理論 ====== //(Eggshell Skull)// 係源自美國之法理,該理論認為無論[[刑法:被害人|被害人]]如何脆弱,行為人的行為引起的損害,即使一般人無法[[:預見|預期]],行為人仍應擔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為縱使被害人患有特殊體質或舊疾,在無外力介入下,並不會影響被害人的生命、身體及健康狀態,是因為該外力介入後,才導致其生命、身體及健康受損,所以不應因為被害人的特殊體質或舊疾影響[[刑法:因果關係|因果關係]]的認定。 ===== 美國實務案例​ ===== 美國實務上的經典案例,是 1891 年威斯康辛州的 Vosburg v. Putney, 50 N.W. 403 案,一名 11 歲的學生小P踢了 14 歲的同學小V的小腿一腳,但小P並不知道小V的小腿有舊傷,而這一腳又剛好踢到了小V受傷的部位,結果造成了傷口嚴重感染,導致醫生要切除部分骨頭,造成不可逆的終身損傷。​ ​ 在此案中,法院認為小P雖然並不知道小V有舊傷,但踢別人腳的行為原本就違反教室秩序與禮儀,而無論被害人如何脆弱,小P 所造成的損害,即使不是他所能預期,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最終陪審團決定小P應向小V賠償 2500 美元。​ ===== 我國法院實務 ===== 我國法院實務中,有時也會引用「蛋殼頭蓋骨理論」,不過如果被害人對於此種特殊體質或舊疾的危險,沒有為必要防範時,法院有時可能會認為此時有民法[[與有過失]]的適用,使被害人自己也必須承擔部分的損害。另外,蛋殼頭蓋骨理論通常是適用在生命或身體[[刑法:法益|法益]]的侵害,[[財產權|財產]]或[[名譽權|名譽]]的侵害,不在此討論的範圍。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