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要式行為", description="要式行為係指須以一定方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可分為法定要式行為及約定要式行為,前者係法律規定須具備一定方式才能成立之法律行為,若不符法律特定方式的要求,該法律行為即屬無效,拍賣、結婚、遺囑等屬之。 " ~~ ====== 要式行為 ====== 要式行為係指須以一定方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 ===== 分類 ===== 可分為法定要式行為及約定要式行為: * **法定要式行為**:就是[[:法律]]規定須具備一定方式才能成立之法律行為,若不符法律特定方式的要求,該法律行為即屬無效,[[拍賣]]、[[結婚登記|結婚]]、[[遺囑]]等屬之。 * **約定要式行為**:以法毋庸以一定方式作成,但當事人約定應以一定方式作成者。民法第166條:「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行為|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相關條目** * 依意思表示結合標準區分 * [[單獨行為]] - [[契約行為]] - [[合同行為]] * 依所發生的變動權利類型區分 * [[債權行為]] - [[物權行為]] - [[準物權行為]] * 依是否需特定形式區分 * [[要式行為]] - [[不要式行為]] * 依發生效力時點區分 * [[生前行為]] - [[死因行為]] * 依是否合乎構成要件區分 * [[完全法律行為]] - [[不完全法律行為]] * 依是否須其他法律行為存在區分 * [[主行為]] - [[從行為]] * 依當事人之給付是否互受利益區分 * [[有償行為]] - [[無償行為]] * 依標的物交付是否為生效要件區分 * [[要物行為]] - [[諾成行為]] * [[暴利行為]] {{tag> 民法 民法總則 法律行為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