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要物契約", description="契約的成立以物的交付為要件者,稱為「要物契約」,要物性是法律行為之特別成立要件,若欠缺要物性之法律行為屬於「未成立之法律行為」。例如:寄託契約,寄託人必須將寄託物交付受託人,寄託契約才能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借款),必須交付借款,借款契約才能成立。 " ~~ ====== 要物契約 ====== [[契約行為|契約]]的成立以物的[[交付|交付]]為要件者,稱為「要物契約」。要物性([[要物行為]])是[[法律行為]]之特別成立要件,若欠缺要物性之法律行為屬於「未成立之法律行為」。 ===== 常見要物契約 ===== * [[使用借貸|使用借貸契約]](民法第464條) * [[消費借貸|消費借貸契約]](民法第474條):必須交付借款,借款契約才能成立; * [[寄託契約]](民法第589條):寄託人必須將寄託物交付受託人,寄託契約才能成立; * [[消費寄託契約]](民法第602條) * [[代物清償|代物清償契約]](民法第319條) * [[定金|定金契約]](民法第248條) * [[押租金契約]](最高法院65台上156號判例)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契約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