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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觀念通知",
description="觀念通知又稱「事實通知」,係行為人就某種事實之觀念或認識所為之表示。如:債權讓與之通知(民法第297條)、承諾遲到之通知(民法第129條第1項)、總會召集之通知(民法第51條)、買受人對於物有瑕疵之通知(民法第356條)、承認債務等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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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通知 ======
//(vorstellungsmitteilung)//
觀念通知又稱「事實通知」,係行為人就某種事實之觀念或認識所為之表示。
如 [[債權讓與]]之通知(民法第297條)、[[承諾]]遲到之通知(民法第129條第1項)、[[社團總會|總會]]召集之通知(民法第51條)、[[買受人]]對於物有瑕疵之通知(民法第356條)、承認債務等屬之。
== 民法 第356條 ==
-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瑕疵擔保責任|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相關條目**
* [[適法行為]]
* [[表示行為]]
* [[法律行為]]
* [[準法律行為]]
* [[意思通知]]
* [[觀念通知]]
* [[感情表示]]
* [[事實行為]]
* [[違法行為]]
{{tag>民法 民法總則 法律事實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