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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諾成行為",
description="即不要物行為,係相對於「要物行為」。諾成行為係指僅需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之法律行為,毋須標的物之交付為成立要件,如買賣契約(民法第345條)、租賃契約(民法第42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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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諾成行為 ======
即[[不要物行為]],係相對於「[[要物行為]]」。諾成行為係指僅需[[: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之[[法律行為]],毋須[[標的物]]之交付為成立要件,如[[買賣契約]](民法第345條)、[[租賃契約]](民法第421條)。
== 民法 第345條 ==
-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 民法 第421條 ==
-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相關條目**
* 依意思表示結合標準區分
* [[單獨行為]] - [[契約行為]] - [[合同行為]]
* 依所發生的變動權利類型區分
* [[債權行為]] - [[物權行為]] - [[準物權行為]]
* 依是否需特定形式區分
* [[要式行為]] - [[不要式行為]]
* 依發生效力時點區分
* [[生前行為]] - [[死因行為]]
* 依是否合乎構成要件區分
* [[完全法律行為]] - [[不完全法律行為]]
* 依是否須其他法律行為存在區分
* [[主行為]] - [[從行為]]
* 依當事人之給付是否互受利益區分
* [[有償行為]] - [[無償行為]]
* 依標的物交付是否為生效要件區分
* [[要物行為]] - [[諾成行為]]
* [[暴利行為]]
{{tag> 民法 民法總則 法律行為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