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貞操權", description="即是「性自主決定權」。貞操,乃指個人對性行為或身體親密接觸等行為之自主決定權。性行為之對象是否已婚,因涉及該性交行為是否為民、刑事法秩序所容許,屬於性自主決定權之重要事項。貞操權保護了「性的尊嚴」及自主的人格權,任何人都可按自己自由意思性交而不受他人不法干涉。即便自願發生性關係,若對方用欺騙、趁著當事人年輕識淺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同意,此手段仍屬違背善良風俗,所取得的同意具有瑕疵,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舉例來說:隱匿已婚事實,致對方不知而同意性交,即有害於貞操權,得請求損害賠償。 " ~~ ====== 貞操權 ====== 即是「性自主決定權」。貞操,乃指個人對性行為或身體親密接觸等行為之自主決定權。性行為之對象是否已婚,因涉及該[[刑法:性交|性交行為]]是否為民、刑事[[:法秩序]]所容許,屬於性自主決定權之重要事項。 貞操權保護了「性的尊嚴」及自主的[[人格權]],任何人都可按自己自由意思性交而不受他人[[:不法]]干涉。即便自願發生性關係,若對方用[[刑法:詐欺|欺騙]]、趁著當事人年輕識淺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同意,此手段仍屬違背[[善良風俗]],所取得的同意具有瑕疵,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舉例來說 隱匿已婚事實,致對方不知而同意性交,即有害於貞操權,得請求[[損害賠償]]。 ===== 性交易VS.貞操權 ===== 但若係從事性交易或有相類[[脫法行為]],有關性交與否之決定,重心已挪至金錢與價碼,單身與否對於性行為之決定如已被淡化,則縱受單身欺瞞者,亦不能據以主張貞操權受到侵害,自不得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44號民事判決) == 民法第 18 條 == -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精神慰撫金|慰撫金]]。 **相關條目** * [[非財產權]] * [[人格權]] * [[身分權]] {{tag>民法 民法總則 權利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