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責任能力(民法)", description="認識其行為的不法或危險,並認知應就其行為負責的精神能力。對於無識別能力,因不能認識行為之危險,也無法控制或選擇其行為,而不應使該無識別能力之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以保護無識別能力之人,但須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 ====== 責任能力(民法) ====== 認識其行為的[[:不法]]或危險,並認知應就其行為負責的精神能力。對於無識別能力,因不能認識行為之危險,也無法控制或選擇其行為,而不應使該無識別能力之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以保護無識別能力之人,但須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責任能力具備與否須依具體個案認定,即採實質的判斷標準。 ===== 類型 ===== * [[侵權行為]]能力(民法第187條第1項) * 債務不履行能力(民法第221條[[:準用|準用]]第187條) 關於刑法上的責任能力,請參考:[[:刑法:責任能力|罪責:責任能力]] **相關條目** * [[自然人]]之能力 * [[權利能力]] * [[行為能力|行為能力]] *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完全行為能力人]] * [[責任能力]] * [[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tag>民法 民法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