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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通常事變責任",
description="指債務人縱盡其應盡的注意義務而仍不免發生的事故,例如因第三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履行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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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事變責任 ======
指[[債務人]]縱盡其應盡的[[:注意義務]]而仍不免發生的事故。
例如 因第三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履行障礙。
又如 有關三溫暖業者泊車責任,主要的[[請求權]]基礎就是民法第606條及第607條場所主人通常事變責任。
== 民法 第606條 ==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 民法 第607條 ==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相關條目**
* [[歸責事由]]
* [[事變責任]]
* [[不可抗力責任]]
* [[通常事變責任]]
* [[過失|過失責任]]
* [[重大過失|重大過失責任]]
* [[具體輕過失|具體輕過失責任]]
* [[抽象輕過失]]
* [[故意責任]]
{{tag>民法 歸責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