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description="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係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即相對人需知道表意人並非真意並且與表意人的意思表示為非真意之合意(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316號判例)。 " ~~ ======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係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即相對人需知道表意人並非真意並且與表意人的[[意思表示]]為非真意之合意(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316號判例)。 換句話說,[[法律行為]]成立時,當事人雙方心中都沒有真意,而且彼此都知道,仍然故意為與真意不符的[[合意]]。 例如 甲為避免名下的房子被[[債權人]][[查封]],就和乙簽了[[買賣契約|買賣契約書]],約定把房子[[行政法:過戶|過戶]]給乙,但甲、乙都知道彼此間根本沒有要買賣房子的意思。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效力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行政法: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民法第87條第1項),因而[[:第三人]]可以主張該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為無效或有效(主張有效第三人須[[:舉證責任|舉證]])。即屬於[[相對無效]]。 [[負擔行為]]、[[處分|處分行為]]、[[財產行為]]、[[身分行為]]均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適用,但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因無法合於表意人與相對人間有意思聯絡之要件,故無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適用。 但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隱藏其他[[法律行為]],該他項法律行為適用相關之規定(民法第87條第2項)。例如 為規避[[行政法:贈與稅|贈與稅]],而對外[[買賣契約]]名義為之,故買賣契約係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故為無效;但有贈與及受贈之意思表示,為隱藏之法律行為,則為有效。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民法總則 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