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連帶債務", description="也可稱「連帶給付」,多數人負同一債務,依明示或法律規定,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的責任(民法第272條),亦即任何一個債務人在債務還沒全部履行完畢前,對債權人都負有給付全部債務的義務。 " ~~ ====== 連帶債務 ====== 也可稱「連帶給付」,多數人負同一[[債務]],依明示或[[:法律]]規定,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的責任(民法第272條),亦即任何一個[[債務人]]在[[債務]]還沒全部履行完畢前,對債權人都負有給付全部債務的[[:義務]]。 例如 甲、乙對丙負有100萬元的連帶債務時,丙可以選擇同時或先後對甲、乙兩人或其中任何一人請求給付小於或等於100萬元之金錢,甲、乙的給付責任只有在丙受到完全的[[清償]]時才能夠免除。 連帶債務之成立,限於**依明示或[[:法律]]規定**,而[[默示之意思表示]]不適用。 ===== 案例 ===== 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定,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係為保護[[刑法:被害人|被害人]],避免被害人對[[受僱人]]請求賠償,有名無實,而設之規定,故此之所謂受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699號判決)。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