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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過失(民事)",
description="應能夠預見一定之結果,但不注意而無法預見,導致發生一定之結果,此即因民法未對過失定有明文,而以刑法第14條第1項之過失概念加以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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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失(民事) ======
//(Negligence)//
應能夠[[:預見|預見]]一定之結果,但不注意而無法預見,導致發生一定之結果,此即因民法未對過失定有明文,而以刑法第14條第1項之過失概念加以描述。
過失責任之成立,在於違反注意[[:義務]]而生損害於被害人,關於侵權行為人之注意能力,係以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在相同之情況下是否能[[:預見]]並避免或防止損害結果之發生為準。
===== 過失程度 =====
民法上對具備過失需負責分為:
- **[[刑法:故意|故意]]或[[重大過失|重大過失]]負責** \\ 例如 急迫危險之管理之免責(民法第175條)、贈與人責任(民法第410條)
- **就具體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免責** \\ 例如 受任人注意義務(民法第535條)、受寄人注意義務(民法第590條)、合夥人之注意義務(民法第672條)
- **就抽象過失([[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負責** \\ 例如 承租人之保管義務(民法第432條第1項)、借用人之保管義務(民法第468條第1項)、留置物保管之注意義務(民法第933條)
刑法第14條第1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刑法:過失]]。 」
可參見[[刑法:過失]]、[[刑法:過失犯]]、[[刑法:重大過失|重大過失]]
**相關條目**
* [[歸責事由]]
* [[事變責任]]
* [[不可抗力責任]]
* [[通常事變責任]]
* [[過失|過失責任]]
* [[重大過失|重大過失責任]]
* [[具體輕過失|具體輕過失責任]]
* [[抽象輕過失]]
* [[故意責任]]
{{tag>民法 民法總則 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