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遺產酌給請求權", description="凡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未得相當之遺贈者,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得請求酌給遺產,至於酌給請求權是否應限於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之人,學者間有不同見解。 " ~~ ====== 遺產酌給請求權 ====== 凡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未得相當之遺贈者,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得請求酌給[[遺產]],至於酌給請求權是否應限於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之人,學者間有不同見解。本於酌給遺產屬遺產債務之性質,且其含有死後扶養之思想,即以受酌給人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必要,而受遺贈人不以此為要件。惟於受遺贈人同時具有受酌給權利人之雙重身分時,則應使按其數額比例分配遺產。 ===== 通說 ===== 酌給順序應於清償債務後,交付遺贈前: - 民法既認酌給遺產為遺產債務,依民法第1179條第2項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遺贈物]]之交付,則受遺贈人須於扣除遺產債務後,方有受遺贈之權利。 - 且受酌給遺產為[[扶養義務]]之延長言,亦宜為此解釋。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