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非對話意思表示", description="非對話意思表示係指無法直接進行交換意思表示,僅能「間接」為意思表示,例如以書信或傳真方式為意思表示。非對話意思表示以該意思表示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5條),為到達主義。即於該意思表示使用之工具,已進入受領人得支配之範圍之時,而為受領者可了解之狀態,為意思表示生效之時點。 " ~~ ====== 非對話意思表示 ====== 非對話意思表示係指**無法直接進行交換意思表示**,僅能「間接」為[[意思表示]],例如 以書信或傳真方式為意思表示。 非對話意思表示以該意思表示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5條),為[[到達主義]]。即於該意思表示使用之工具,已進入__受領人__得**支配**之範圍之時,而為受領者**可了解之狀態**,為意思表示生效之時點。 例如 買家([[買受人]])以寄信方式表示願以300萬[[買賣契約|購買某房屋]],則該意思表示於通常時間(如上班時間)投入賣家([[出賣人]])之信箱,發生效力,但非通常時間送達(如半夜),則以隔日能收信之通常時間為生效時點。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民法總則 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