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上訴期間(民訴)", description="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間限制。民事事件的上訴期間為20日,從當事人收到判決隔一天起算(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當事人在宣判或公告後,如果對於判決結果不服就可以提起上訴。如果錯過期間,上訴就是不合法。 " ~~ ====== 上訴期間(民訴) ====== 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間]]限制。民事事件的上訴期間為20日,從[[:當事人]]收到判決隔一天起算(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當事人在[[:宣判]]或[[:公告]]後,如果對於判決結果不服就可以提起上訴。如果錯過期間,上訴就是不合法。 當事人有無在上訴期間提起上訴,是以上訴狀到達[[:法院]]的時間(不是以當事人寄出的時間),另外再加上[[在途期間]]計算。如果最後一天不是上班日,就順延到第一天上班日。 例如 住在新北市烏來區的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於106年6月12日宣判,甲於同年月16日收到[[:判決書]],則甲的上訴期間應該從收到判決的隔一天(106年6月17日)起算20日,故於同年7月6日屆滿,因為甲的住所與臺北地院不在同地,因此應再加上在途期間2日,甲必須在同年7月8日以前提起上訴,但因為同年月8日是星期六,因此上訴期間屆滿日順延到第一個上班日即同年月10日(星期一),換句話說,只要甲在同年月10日前,將上訴狀送達臺北地院,就可認為是在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 **相關條目** * [[上訴人]] * [[上訴合法要件]] * [[上訴權之捨棄]] * [[上訴程式]] {{tag>民事訴訟法 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