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民事)", description="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審法院不能超過上訴聲明範圍做出更不利於上訴人的裁判。例如:甲起訴請求乙交付耳環一對及戒指一枚,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應交付耳環一對,但駁回甲有關交付戒指的請求。甲因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改判乙應交付戒指一枚。假設乙對於該判決沒有提起上訴,則上訴法院審理時縱使發現甲不能請求乙交付耳環,也不能改判為駁回甲關於耳環部分的請求。 " ~~ ======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民事) ====== 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上訴審法院不能超過上訴聲明範圍做出更不利於上訴人的[[:裁判]]。 例如 甲[[起訴]]請求乙[[民法:交付]]耳環一對及戒指一枚,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應交付耳環一對,但駁回甲有關交付戒指的請求。甲因[[: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改判乙應交付戒指一枚。假設乙對於該判決沒有提起上訴,則上訴法院[[:審理]]時縱使發現甲不能請求乙交付耳環,也不能改判為駁回甲關於耳環部分的請求。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事訴訟法 原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