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以原就被原則", description="如字面上,是以原告遷就被告,指民事訴訟中,原告如欲起訴,原則上應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此係為保護被告利益,防止原告濫訴。 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我國行政訴訟關於審判籍之規定,亦有仿造民事訴訟法的以原就被原則, 但因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 ====== 以原就被原則 ====== 如字面上,是**以原**告遷**就被**告,指[[:民事訴訟]]中,[[:原告]]如欲[[起訴]],原則上應向[[被告|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此係為保護被告利益,防止原告濫訴。 我國[[行訴:行政訴訟]]關於[[審判籍]]之規定,亦有仿造民事訴訟法的「以原就被」原則, 但因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行政法/公法上法律關係|法律關係]]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組:行政法院]]管轄。 == 民事訴訟法 第1條 == - [[:訴訟]],由被告[[民法:住所|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民法:居所|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 在外國享有[[刑法: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相關條目** * [[法定管轄]]-[[合意管轄]]-[[應訴管轄]]-[[指定管轄]] * [[土地管轄]]-[[職務管轄]]-[[事物管轄]] * [[專屬管轄]]-[[任意管轄]] * [[寄寓地]] {{tag>民事訴訟法 管轄 原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