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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公示送達",
description="公示送達係於存在特定法定事由時,得依法公告,於法定期間經過後,即生送達效力。原則上須當事人聲請,僅於特定情況下法院得依職權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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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 ======
公示送達係於存在特定法定事由時,得依法公告,於[[法定期間]]經過後,即生送達效力。原則上須[[:當事人]]聲請,僅於特定情況下法院得[[:依職權]]為之。
===== 法定事由 =====
-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 有[[刑法:治外法權|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 應受送達人駐國外,不能囑託在外國之領館及機關送達或預知無效者
===== 生效起算 =====
自公告之日起:
* 國內:20日
* 國外:60日
== 民事訴訟法 第152條 ==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但第150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如果你是想知道刑事訴訟上的公示送達,請參見[[刑訴:公示送達|公示送達(刑事)]]
**相關條目**
* [[交付送達]]
* [[直接送達]]
* [[間接送達]]
* [[寄存送達]]
* [[留置送達]]
* [[公示送達]]
{{tag>民事訴訟法 送達 非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