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再開辯論(民事)", description="在一般的訴訟程序中,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接著就是進行宣判,但在宣示裁判前,如果法院認為還有必要繼續調查等情形,可以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新聞上常見「逃稅證據尚未釐清、XX案延後宣判」、「XX案證據待查,合議庭決定延判」等,所謂「延後宣判」或「延判」,在法律上的精確用語,就是「再開辯論」。 " ~~ ====== 再開辯論(民事) ====== 在一般的[[:訴訟]]程序中,法院於[[刑訴:言詞辯論終結|言詞辯論終結]]後,接著就是進行[[:宣判|宣判]],但在宣示[[:裁判]]前,如果[[:法院]]認為還有必要繼續調查等情形,可以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 新聞上常見「[[行政法:逃稅|逃稅]][[:證據]]尚未釐清、XX案延後宣判」、「XX案證據待查,[[合議庭]]決定延判」等,所謂「延後宣判」或「延判」,在[[:法律]]上的精確用語,就是「再開辯論」。 如果你是想知道刑事訴訟上的再開辯論,請參見[[刑訴:再開辯論|再開辯論(刑事)]]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事訴訟法 言詞辯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