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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參加人(民事)",
description="在當事人間的訴訟,原本不許第三人參與訴訟,以避免訴訟程序混雜及拖延。但該訴訟如果對於第三人有密切的利害關係,為了讓多數人間的爭議能夠在同一訴訟程序中獲得解決,法律上容許第三人參加兩造間的訴訟,此時參加訴訟的第三人就是參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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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加人(民事) ======
在[[:當事人]]間的[[:訴訟]],原本不許[[:第三人]]參與訴訟,以避免訴訟程序混雜及拖延。但該訴訟如果對於第三人有密切的[[:利害關係]],為了讓多數人間的爭議能夠在同一訴訟程序中獲得解決,法律上容許第三人參加[[:兩造]]間的訴訟,此時參加訴訟的第三人就是參加人。
雖然參加人可以加入訴訟,但本質上並不是當事人,參加人只是輔助其中一造([[:原告]]或[[被告|被告]])為[訴訟行為]]而已,所以參加人的行為不能跟他所輔助的當事人的行為相[[:牴觸]],例如 原告甲已經自認某項事實時,參加人乙就不能再否認。
行政訴訟法中亦有關於[[行訴:參加人|參加人(行政)]]的規定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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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民事訴訟法 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