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承受訴訟(民事)", description="指訴訟程序因發生當事人死亡等法定事由而當然停止後,由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規定的承受訴訟人(例如:被告死亡,由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為承受訴訟人),向法院聲明承受當事人等之地位,而續行訴訟程序。除此之外,他方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以裁定命上述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 ~~ ====== 承受訴訟(民事) ====== 指[[:訴訟]]程序因發生[[:當事人]]死亡等法定事由而當然停止後,由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規定的承受訴訟人(例如 [[被告|被告]]死亡,由其[[民法:繼承人]]、[[民法:遺產管理人]]為承受訴訟人),向[[:法院]]聲明承受當事人等之地位,而續行訴訟程序。 除此之外,他方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以[[:裁定]]命上述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通常當事人死亡時,是由他的繼承人全體來承受訴訟。 刑事訴訟上的承受訴訟,請參見[[刑訴:承受訴訟|承受訴訟(刑訴)]]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事訴訟法 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