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抗辯", description="抗辯權就是「對抗權利人所行使權利的權利」,也就是一種「跟對方說不」的權利。抗辯係對於原告主張之要件事實,被告違反對該個別要件事實之存在,而提出就該要件事實於法律評價尚可兩立之抗辯陳述,包括權利障礙事實(如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權利消滅事實(已清償契約債務)、權利排除事實(消滅時效完成)。 " ~~ ====== 抗辯 ====== 一方當事人[[主張]]或行使權利時,他方[[:當事人]]所提出的反駁或異議,稱為抗辯。也就是為了對抗他方所提出對自己不利的主張,而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或權利。抗辯權是「對抗權利人所行使權利的權利」,也就是一種「跟對方說不」的[[憲法:權利]]。 抗辯係對於[[:原告]][[主張]]之要件事實,[[被告|被告]]違反對該個別要件事實之存在,而提出就該要件事實於法律評價尚可兩立之抗辯陳述,包括權利障礙事實(如[[民法: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民法:權利消滅]]事實(已[[民法:清償|清償]]契約債務)、權利排除事實([[民法:消滅時效]]完成)。 例如 甲主張乙曾向其借100萬元至今未還,[[起訴]]請求乙應返還借款100萬元,但乙反駁甲也曾向他借款60萬元沒有還,所以就60萬元部分可以抵銷,這種情形乙就是[[抵銷抗辯|以「抵銷」為抗辯]](民法第334條);或者乙主張甲曾經對他說過:「這筆借款不用還了」,乙就是以「免除」為抗辯(民法第343條)。 **相關條目** * [[主張]]-[[抗辯]]-[[否認]] * [[本證]]-[[反證]] * [[勘驗文書]]-[[報告文書]] * [[刑訴:自由心證|自由心證]] * [[全辯論意旨]] * [[:經驗法則|經驗法則]] * [[:論理法則|論理法則]] * [[證明妨礙]] {{tag>民事訴訟法 訴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