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書狀先行程序", description="指法院先不指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期日,而命兩造先進行書狀交換,待爭點整理相對完整時,再指定期日審理。 " ~~ ====== 書狀先行程序 ====== 指[[:法院]]先不指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期日,而命[[:兩造]]先進行[[:書狀]]交換,待[[:爭點整理]]相對完整時,再指定期日審理。 ===== 主要作用 ===== * 使言詞辯論得有充分之準備,達成審理集中化目標 * 使法院及當事人能於期日前瞭解案情,並簡化爭點 * 促進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充實訴訟審理 ===== 法源依據 ===== == 民事訴訟法 第267條 == - [[被告|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5日前為之。 - 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或答辯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5日前為之。 - 對於前二項書狀所記載事項再為[[主張]]或答辯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前二項書狀後5日內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3日前為之。 == 民事訴訟法 第268條 == * [[法組:審判長|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 民事訴訟法 第268-1條 == - 依前二條規定行書狀先行程序後,審判長或[[法組:受命法官|受命法官]]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 - 法院於前項期日,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 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 - 前項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民事訴訟法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