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法律要件分類說", description="舉證責任之分配,學說總分兩類:即待證事實分類說與法律要件分類說兩種。而法律要件分類說又可細分為:原因說、通常發生事實說、最低限度事實說、特別要件說、與規範說等。 " ~~ ====== 法律要件分類說 ====== 舉證責任之分配,學說總分兩類:即**待證事實分類說**與**法律要件分類說**兩種。而法律要件分類說又可細分為:原因說、通常發生事實說、最低限度事實說、特別要件說、與規範說等。 ===== 通說 ===== [[:法院]]就[[:當事人]]爭執之事實,如仍無法依[[刑訴:自由心證|自由心證]]判斷真偽不明時,法院不得拒絕[[:判決]],必須依舉證責任分配之規定,將該真偽不明之不利益歸由一造當事人承擔,該造當事人即負有舉證責任。 有關舉証責任,目前通說採取「特別要件說」,[[主張]]權利存在之當事人,就權利發生事實負有舉證責任;[[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就權利障礙事實、[[民法:權利消滅]]事實或權利排除事實負有舉證責任。一般而言,[[:原告]]負擔[[民法:請求權|請求權]]基礎之要件事實舉證責任;而若是「消極確認訴訟」,則應由[[被告|被告]]負擔。 因此,若採此說,關於由何人負舉證責任,則與當事人之訴訟陳述性質為何有關;而提起[[抗辯]]屬附限制之[[自認]],故同時與自認效力發生影響。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事訴訟法 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