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當事人適格", description="又稱「訴訟實施權」,在民事訴訟中可以擔任原告或被告而受本案判決的資格。也就是在具體訴訟中,由某人擔任原告或被告對紛爭解決是適切而有必要的,例如:甲知道家財萬貫的乙積欠貧困潦倒的丙工資1萬元,甲行俠仗義,以自己名義起訴請求乙給付丙工資1萬元的情形,甲並不是適格的當事人。 " ~~ ====== 當事人適格 ====== 又稱「訴訟實施權」,在[[:民事訴訟]]中可以擔任[[:原告]]或[[被告|被告]]而受本案[[:判決]]的資格。也就是在具體[[:訴訟]]中,由某人擔任原告或被告對紛爭解決是適切而有必要的。 例如 甲知道家財萬貫的乙積欠貧困潦倒的丙[[行政法:工資]]1萬元,甲行俠仗義,以自己名義[[起訴]]請求乙[[民法:給付]]丙工資1萬元的情形,甲並不是適格的[[:當事人]]。 ​又如 A 想要購買 10 本《SPY×FAMILY間諜家家酒》的最新中譯本,於是向 B 書店下訂,約定付款後 3 日內出貨。A 完成付款後,B 卻遲遲不出貨,也不理會 A 的多次出貨要求。如果此時想要用民事訴訟解決這個爭議,要求 B 交付商品,那誰具有當事人適格?​ 要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必須要針對該具體個案中,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間的法律關係來決定。在這個案例中,如果是想要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由於民法規定,物品的出賣人負有將物品交付給買受人的義務,所以此時物品的買受人 A 以及出賣人 B,就分別具有成為民事訴訟原告及被告的當事人適格。​ ===== 比較 ===== * **[[:當事人能力]]**:指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而起訴或受訴之能力,此項能力之有無,專依當事人本身之屬性定之 * **當事人之適格**: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行訴:訴訟權能|訴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 「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之適格」兩者迥不相同。(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639號民事判例) ===== 不適格之效果 ===== 由於當事人適格是屬於民事訴訟的程序審查要件,因此是否具備當事人適格,應該由法院[[:依職權]]來調查。倘若原告欠缺當事人適格的要件,法院就會認為原告之訴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的規定,用[[:判決]][[:駁回]]。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事訴訟法 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