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訴之客觀合併", description="係指訴訟客體出現複數的訴訟型態,即原告對同一被告以一訴為數訴訟上請求(權利主張)之情形。例如:原告除了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外,同時併請求被告給付遲延利息。相對於共同訴訟,我國民訴關於訴之客觀合併的規範較為單純。 " ~~ ====== 訴之客觀合併(joinder of claims) ====== 係指訴訟客體出現複數的訴訟型態,即[[:原告]]對同一[[被告|被告]]以一訴為數[[:訴訟]]上請求(權利主張)之情形。 例如:原告除了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外,同時併請求被告給付遲延利息。相對於共同訴訟,我國民訴關於訴之客觀合併的規範較為單純。 ===== 要件 ===== - **須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合併主張數宗訴訟**:數宗訴訟,通說認為係指原告於同一訴訟程序主張數訴訟標的之情形,若對於[[:訴訟標的]]僅為單一,但訴之聲明有複數時,是否構成訴之客觀合併,通說採取否定見解。 - **須受訴法院就數宗訴訟中之一訴訟有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8條,訴之客觀合併所合併之數宗訴訟,至少受訴法院須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 - **須數個請求得行同種訴訟程序**,如非訟事件與訴訟事件、財產訴訟與人事訴訟即不得合併。 - **須數訴無禁止合併之規定**。 == 民事訴訟法 第248條 ==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 類型 ===== - 單純合併 - 預備合併 - 選擇合併 - 重疊合併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事訴訟法 訴之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