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追加之訴", description="原告起訴後於同一程序所追加提起的新訴,該新訴與原事件相較,可能有新的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茲因訴之要素,包括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故其中有增加新的訴之要素,即為所謂訴之追加。" ~~ ====== 追加之訴 ====== [[:原告]][[起訴]]後於同一程序所追加提起的新訴,該新訴與原事件相較,可能有新的[[: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茲因訴之要素,包括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故其中有增加新的訴之要素,即為所謂訴之追加。 例如:乙向[[:法院]]起訴請求甲[[民法:清償|清償]]借款1000萬元,後又再於同一程序中另依據甲於借款時所簽發的1000萬元[[民法:本票|本票]],請求法院判命甲履行該本票[[民法:債務|債務]],即屬訴之追加。 ===== 法條 ===== *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以下對於訴之追加設有明文規定。 * 簡易訴訟程序及小額訴訟程序的追加,於同法第435條及第436條之15亦有特別規定。 ===== 意義 ===== 訴之追加雖能使原告求得[[:訴訟經濟]],但為避免原告在不適當時期追加新訴,或其追加者與原訴欠缺任何關聯,不但造成被告應訴[[防禦方法|防禦]]困難,也增加法院負擔,拖延[[:訴訟]],故立法上對於訴之追加設有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446條第1項規定等)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事訴訟法 訴之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