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陳報狀", description="向法院陳述意見的書狀。如陳報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所列事項。 " ~~ ====== 陳報狀 ====== 向[[:法院]]陳述意見的[[:書狀]]。如陳報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所列事項。 ===== 相關法條 ===== ==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 -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民法:法人|法人]]、其他團體或[[行政法:機關|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 有[[民法: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民法:住所|住所]]或[[民法:居所|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 [[:訴訟]]事件。 - 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 法院。 - 年、月、日。 -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 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當事人書狀之格式及其記載方法,由司法院定之。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民事訴訟法 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