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法律效力", description="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於施行期間所發生的效果 " ~~ ====== 法律效力 ====== 法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或者賦予的約束力,也就是在[[法律]][[施行]]期間所發生的[[行政法:法律效果|效果]]。 一部法律或法規範自「何時起」,可以開始發揮規範的效力,亦即對一定區域內的人與一定的事項發生拘束力,就涉及法效力何時開始的問題,而此與法效力開始的時間法則密切關聯。 通常,法律或法規範必須從對外「[[公布]]」或「[[發布]]」時起,甚至是從對外「公布」或「發布」後一定時間起,才對一定區域的人與一定的事項發生拘束力;若沒有對外「公布」或「發布」,縱然認為它可以或必須從制訂或訂定完成的那一刻起,就發生規範的拘束力,但是往往很難期求被規範者(包括[[行政法:主管機關]]人員與受規範的人民)會主動,甚至是被動地遵從它。因為他們事實上很可能根本不知道有該項法律或法規範的存在。 ===== 要件 ===== 如以狹義之[[法律]]為例,其必須具備以下要件方可成立: ==== 形式要件 ==== - 須具備一定的制定程序: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憲法第170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 - 須具備一定的條文形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9條。 ==== 實質要件 ====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前段及憲法第171條第1項)。 具備前述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的法律,雖屬制定成立,但未必[[生效]],尚須視有無定施行期限,而左右其生效時間點,此即涉及法律有關時的效力。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