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候補法官", description=" " ~~ ====== 候補法官 ====== 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0條規定,指初任法官、檢察官試署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人員,暫以「候補法官」、「候補檢察官」分發辦事者。 司法院因應地方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候補法官至地方法院辦事。(法院組織法第12條第5項)候補法官調地方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候補法官年資。 候補期間5年,期滿考查其服務成績及格者,予以試署,試署期間為1年;候補審查不及格者,延長其候補期間1年;試署審查及格者,予以實授,不及格者,延長其試署期間6個月;候補、試署因不及格而延長者,經再予審查,仍不及格者,停止其候補、試署,並予解職。 ===== 職務內容 ===== 承法官之命,辦理: * 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 * 法律問題之分析、 * 資料之蒐集、 * 裁判書之草擬 等事務。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法院組織法 司法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