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司法行政事務", description="係指舉凡審判以外有關司法之行政事務均屬之。 " ~~ ====== 司法行政事務 ====== 係指舉凡[[:審判]]以外有關[[:司法]]之行政事務均屬之。 因此,凡關於各級[[:法院]]及各級檢察機關之設置配備、司法管轄區域之劃分調整、司法經費之籌撥分配、司法人員之任免考核、司法裁判之執行、司法風紀之整飭、司法效能之促進、監所之設施、[[刑訴:辯護人|律師]]之登錄等事務,其性質均屬司法行政事項。而對於此類事項之指揮監督,既概稱之為「**司法行政之監督**」。(法組第110、111條) * 法院組織法第114條:「司法行政之監督,不影響於審判權之行使。」亦即不干涉[[憲法:審判獨立原則|審判獨立原則]],是為司法行政監督權與[[:獨立審判|獨立審判]]之分際。 * 法官法第19條第1項:「法官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受職務監督。職務監督包括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法院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