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準用", description="關於某種事項法律本無規定,但卻明定適用相類似之其他事項之規定。就某項事項所定之法規,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變通、間接適用所援引之法規。白話來說,立法者關於A事項,已在法律上有明文規定,因此在規範與A事項有相類似之處的B事項時,為避免法條文字重覆或太過繁複,就用「準用」的規定形式,做與A事項相同方式的處理。 " ~~ ====== 準用 ====== 關於某種事項法律本無規定,但卻明定適用相類似之其他事項之規定。就某項事項所定之法規,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變通、間接適用所援引之法規。 白話來說,立法者關於A事項,已在法律上有明文規定,因此在規範與A事項有相類似之處的B事項時,為避免法條文字重覆或太過繁複,就用「準用」的規定形式,做與A事項相同方式的處理。 ===== 舉例 ===== == 民法第347條 == 本節規定,於[[民法:買賣契約|買賣契約]]以外之[[民法:有償契約|有償契約]]準用之。但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相關條目** * [[適用]]-[[準用]]-[[比照]] {{backlinks>.}} {{tag>立法程序與技術 法制原理 法條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