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當事人能力", description="在訴訟程序上得為當事人之資格,一般以有無權利能力為標準,「當事人能力」常容易跟「當事人適格」混淆。換句話說,當事人能力是指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而起訴或被訴的能力,此能力的有無,必須依當事人本身的屬性來決定,與個案中的法律關係無關。​​ " ~~ ====== 當事人能力 ====== 在訴訟程序上得為[[當事人]]之資格,一般以有無[[民法:權利能力]]為標準,「當事人能力」常容易跟「[[民訴:當事人適格]]」混淆。 換句話說,當事人能力是指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而[[起訴]]或被訴的能力,此能力的有無,必須依當事人本身的屬性來決定,與個案中的[[民法:法律關係]]無關。​ ​ ===== 意義 ===== 如果一個人欠缺當事人能力,則不管是什麼樣的民事訴訟,他都不能成為原告或[[被告|被告]],和當事人適格必須要從每一個具體個案中去判斷是不同的。 例如 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就規定,有權利能力者、特定條件下的胎兒、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民法:非法人團體]],以及中央或地方機關等,有當事人能力。​ ​ 又如 [[民法:自然人]]具有擔任[[刑事訴訟]]案件[[刑訴:被告]]之能力。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