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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確定力",
description="判決一經確定,即發生「確定力」。可分為形式上確定力及實質上確定力。關於訴訟標的之判斷,法院的確定判決即成為規範當事人間法律關係之基準,於當事人及法院均受其拘束,不僅就同一事項不得為歧異之判斷(即既判力之積極作用:禁止矛盾),更禁止重行之起訴(既判力之消極作用:禁止反覆),違反確定力者,依法得認起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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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力 ======
判決一經確定,即發生「確定力」。可分為形式上確定力及實質上確定力(又稱[[既判力]])。
關於[[訴訟標的]]之判斷,[[法院]]的[[確定判決]]即成為規範[[當事人]]間[[民法:法律關係|法律關係]]之基準,於當事人及法院均受其拘束,不僅就同一事項不得為歧異之判斷(即既判力之積極作用:禁止矛盾),更禁止重行之起訴(既判力之消極作用:禁止反覆),違反確定力者,依法得認起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 相關規定 =====
== 民事訴訟法 第400條 ==
-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 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 行政訴訟法 第213條 ==
* 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
===== 參見 =====
* [[刑訴:裁判確定力|裁判確定力(刑事訴訟)]]
* [[刑訴:形式確定力|形式確定力(刑事訴訟)]]—[[刑訴:實質確定力|實質確定力(刑事訴訟)]]
* [[民訴:實質確定力|實質確定力(民事訴訟)]]
{{tag>法律文言用字 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