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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一事不二罰原則",
description="又稱「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指禁止國家對於人民之同一行為,以相同或類似之措施多次地處罰,理論上包含一行為已受到處罰後,對同一行為再行處罰;及一行為同時受到多數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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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不二罰原則 ======
又稱「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指禁止國家對於人民之同一行為,以相同或類似之措施多次地處罰,理論上包含一行為已受到處罰後,對同一行為再行處罰;及一行為同時受到多數處罰。
===== 內涵 =====
*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刑訴: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法|刑事法律]]處罰之等數種情形,再予敘明。
===== 案例 =====
[[憲法:釋字第503號解釋]]:以行為罰與漏稅罰為例
納稅義務人對於同一違反租稅義務之行為,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者(例如 營利事業依法律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致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就納稅義務人違反作為義務而被處行為罰與因逃漏稅捐而被處漏稅罰而言,其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雖有不同,前者係以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即應受處罰,後者則須有處罰法定要件之漏稅事實始屬相當,除二者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例如 一為罰鍰、一為沒入,或一為罰鍰、一為停止營業處分等情形,必須採用不同方法而為併合處罰,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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