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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行政)",
description="係指行政行為對人民課以一定之義務或負擔,或造成人民其他之不利益時,其所採取之手段,與行政機關所追求之目的之間,必須有合理的連結關係存在。若欠缺此連結關係,此項行政行為即非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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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行政) ======
係指[[行政行為]]對人民課以一定之[[:義務]]或[[:負擔]],或造成人民其他之不利益時,其所採取之手段,與[[行政機關]]所追求之目的之間,必須有合理的連結關係存在。若欠缺此連結關係,此項行政行為即非適法。
===== 法明文依據 =====
- 行政程序法第94條:禁止[[行政處分之附款|附款]]與[[行政處分]]間有不當連結
* 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例如 發給外國人觀光簽證,但禁止在我國境就業工作之附款。 手段跟目的間需要有正當合理之關連。
- 行政程序法137條第1項第3款:禁止行政契約的[[民法:對待給付關係|對待給付間]]有不當連結
*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人民之[[民法:給付|給付]]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例如 公費醫學系學生由政府補助學費至畢業後,該生須到偏遠地區執業年限。人民給付跟行政機關之給付須有實質關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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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行政法 原理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