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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事實行為",
description="行政主體直接發生事實上效果之行為,其與行政處分係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或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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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行為 ======
[[行政主體]]直接發生[[:客觀事實|事實]]上效果之行為,其與[[行政處分]]係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或以[[民法:意思表示]]為要素不同。
例如 [[行政機關]]內部單位意見交流及實施教育訓練、行政機關以現金發放經[[:核定]]之生活費於某[[低收入戶]]、[[警察法規:警察]]機關勸導集會遊行之民眾解散、[[直轄市]]政府於媒體上公告有食安疑慮之商品資訊等。
===== 類型 =====
- 知之表示:提供特定資訊,主要是觀念或不具[[民法:法效意思]]意見之傳達
- [[觀念通知]]:氣象局的氣象報告、政令宣導
- [[行政指導]]:行政機關給予建議、勸告之不具[[:法律]]上強制效力行為
- 執行行為:某些執行行為之執行措施僅為改變事實之狀態,未發生法律上之效力 \\ 例如 [[違章建築|違建]]之拆除
- 事實作業:其他行政事實行為 \\ 例如 疫苗施打、垃圾收運或清掃街道
民法上的[[民法: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民法)]]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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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行政法}}